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逃避差役。凡民户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遣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各與同罪。 若鄰境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者,各杖六十。 〇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户謂驛、竈、醫、卜等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上言躲避鄰境,是全不當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猶當差役者,故其罪輕。

條例/tiaoli 4

條例。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撫,仍令附籍,復業當差。或年久逃遠,府、州、縣造逃户周知文冊, 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竈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送各處督、撫,督令復業。 其已成家業願入籍者,給與户由執照,附籍當差。如不自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各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 如或遊蕩作非,公舉治罪。若團住山林、湖濼,或設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並里老、窩家知而不首, 及占恡不發者,各依律科。

條例/tiaoli 6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衡分充軍。 本管里長、管軍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挐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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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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