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軍民人等,將争競不明並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内外官豪勢要之家, 私揑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後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及各寺、觀,墳山地歸同宗親屬各管業。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 叅究治罪。山東、河南及直隸各省空閒地土,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原擬:空閒地土之處, 不止山東、河南、直隸,將此條内山東、河南、直隸句删去,改為直隸各省。再,墾荒起科,定有年限,應將永不起科句,改為照年限起科。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用强佔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軍丁人等發邊衛充軍,民發邊外為民。 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例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 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糾奏治罪。原擬:今武職無帶俸差操之例,應删去官調邊衛帶俸差操句,其旗軍、軍丁人等字, 改為軍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内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窑賣煤,鑿山賣石,立厰燒灰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干礙内外官員,叅奏提問。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 一、近邊分守守備、備禦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南方烟瘴衛所充軍。 若前項官員有犯,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鎮守並副叅等官有犯,指實叅奏。其經過關隘、河過,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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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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