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Tianzhai 田宅 → Daomai tianzhai 盗賣田宅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盜他人田宅賣、將己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認,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寫價錢實立文契, 典買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若强佔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不計或数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將互争不明及他人田產,妄作已業, 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盗賣與投獻等項田產及盜賣過田價,併各項田產中遞年所得花利, 各應還官者,還官、應給主者,給主。若功臣有犯者,照例議罪,奏請定奪。 條例。一、軍民人等將争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 朦朧投獻王府及内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揑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及各寺、觀, 墳山地歸同宗親屬各管業。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叅究治罪。直隸各省空閒地土,俱聽民儘力開種,照年限起科。 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條例。一、軍民人等,將争競不明並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 朦朧投獻王府及内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揑文契典實者,投獻之人,問發邊遠充 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叅究治罪。直隸各省空開地土,俱聽民盡力開種,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一、用强佔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軍發邊衛充軍,民發邊外為民。 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 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叅奏治罪。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如有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窑賣煤,鑿山賣石,立厰燒灰者,問罪, 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内外官員,叅奏提問。 原例。一、近邊分守武職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 違者,問發南方烟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俱革職為民。鎮守並副叅等官員有犯,指實叅奏。 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修改。 一、近邊分守武職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雲、贵、川、廣烟瘴稍輕地方充軍。 若前項官員有犯,俱革職為民。鎮守並副叅等官員有犯,指實叅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删除。一、直隸等省久荒之地,民有願墾者,除古塚外,開明界址、土名呈報。地方官親赴查勘, 於所屬境内先行出示,遍加曉諭,六個月後,果無原業戶者取具該里長、地鄰並無通同侵占情弊甘結,詳報給照,著令管業,照例起科。 倘再有姦豪冒認祖業,或借端告争者,照强佔官民山場不計畝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查前例開載直隸各省空閒地土,聽民開墾及律内强佔官民山場等項擬流已足包舉,不必再立條欵,此條無庸纂入。 條例。一、各省丈量田畝及抑勒首報墾田之事,永行停止。違者,以違制律論。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