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Tianzhai 田宅 → Daomai tianzhai 盗賣田宅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用强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 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 不行用心清查者,叅奏治罪。 修改。 一、用强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 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數不滿五十畝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 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叅奏,依違制律杖一百。 原例。 一、近邊分守武職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雲貴、兩廣烟瘴稍輕地方充軍。 若前項官員有犯,俱革職為民。鎮守並副叅等官員有犯,指實叅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修改。 一、近邊分守武職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若砍伐已得者, 問發雲貴、兩廣烟瘴稍輕地方充軍;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項官員有犯,俱革職,計贓重者,俱照監守盗律治罪。 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知情縱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職並府、州、縣官,交部分别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