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Tianzhai 田宅 → Rensuo zhimai tianzhai 任所置買田宅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任所置買田宅。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條例。一、各關出差官員,不許攜帶家口,多隨奴僕,及任所置優買妾。任滿回部,未經考核, 不許擅買田莊、市宅,生息放債。如違,交與該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餉公事外,私自赴京長接,及以缺額藉口題請展限者, 亦交與該部治罪。 一、提督、總兵、副將等官,不許在見任地方置立產業。即丁憂、事故、休致、改退,亦不許入籍居住。 或任内置有產業已經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該督、撫具奏,請旨定奪。至叅將以下等官,任所置有產業,或本身休致、事故、解退, 或已經身故,子孫畱住任所欲入籍者,該地方官報明督、撫,准其入籍。 删除。 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將現銀承買入官人口、房產者,即將銀兩先行交部,俟收明銀兩,知照到旗之日,兩翼給與印信、執照,報部入冊。 如有將俸禄、錢糧坐抵扣買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餉;一面將人口、房產給認買人領去,俟俸餉坐扣完日,再行知會兩翼,給與執照,報部入冊。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所定。乃八旗坐扣俸禄、錢糧之事,與例無關,無庸纂入。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