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Tianzhai 田宅 → Dianmai tianzhai 典買田宅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典買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其不過割之田入官。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複典賣者,以所得重典賣之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追價還後典買之主,田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複典買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賣之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 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多餘花利, 追徵給主,仍聽依原價取職。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條例。 一、告争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並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 告詞立案不行。 一、凡八旗人員置買產業於各省者,令該員據實首報,交與該督、撫,按其產業之多寡,勒限變價歸旗。 如有隱匿不首,及首報不實者,該督、撫訪查題叅,將所置財產入官。其隱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其首報不實者,按不實之數, 亦照侵佔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隱,别經發覺者,照例議處。其未經查出之知府並督、撫、司道,均照例分别議處。至於查禁以後, 仍有違禁置產、私相授受者,照將他人田產朦朧投獻官豪势娶律,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產業入官。其託民人出名,詭名寄户者, 受託之民人照里長知情隱瞞入官家產,計所隱贓,重者,坐贓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失於覺察者,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一、賣產立有絕賣文契,並未註有找貼字樣者,概不准貼贖。如契未載絕賣字樣,或註定年限回贖者,並聽回贖。 若賣主無力回贖,詐憑中公估找貼一次,另立絕賣契紙。若買主不願找貼,聽其别賣,歸還原價。倘已經賣絕,契載確鑿,復行告找、告贖, 及執產動歸原先儘親鄰之說,借端掯勒,希圖短價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一、户律任所置買田宅條例内八旗官兵人等,有將現銀承買入官人口、房產一條,奉旨: 此條在任所置買田宅内固屬無涉,若移入典買田宅條例内甚屬符合,欽此。謹遵旨,將此條移入典貿田宅條内。 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將現銀承買入官人口、房產者,即將銀兩先行交部,俟收明銀兩,知照到旗之日, 兩翼給與印信、執照,報部入冊。如有將俸禄、錢糧坐扣抵買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餉;一面將人口、房產給認買人領去,俟俸餉坐完日, 再行知會兩翼,給與執 照,報部入冊。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續纂。一、旗丁有將運田私典與人及承典者,均照典買官田律,計畝治罪。該丁革退,其中追出交與接運新丁, 典價入官。其旗丁出運之年,將運田租與民人,止詐得當年租銀。如有指稱加租、立券預支者,將該丁與出銀租田之人,均照典買官田律, 减二等治罪,租價入官。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