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Tianzhai 田宅 → Qihui qiwu jiase deng 棄毀器物稼穡等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故意棄毁人器物,及毁伐樹木、稼穡者,計所棄毁之物,即為贓,准竊盜論,照竊盜定 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竊盜贓上二等。若遺失及誤毁官物者, 各於官物加二等上减三等,凡棄毀、遺失、誤毀,並騐數追償。還官、給主。若遺失、誤毁私物者, 償而不坐罪。若毀人墳塋内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墙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條例。一、凡廣收麥石,肆行跴麯,大開燒鍋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地方官員失察,交部分别處分。 如官吏賄縱等弊,照枉法贓論罪。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