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税糧斛面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 占堆行槩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干係内外官員,奏請定奪。 原條例。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收耗糧已減盡, 照例於正糧内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問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