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3

原律。 一、凡各倉主守官收受税糧,聽令納户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即以平收者,作正数。 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户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 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總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 如入己,以監守自盗論。提調官吏,知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4

條例。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脚歇家、 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占堆行槩等項,打攪官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 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内外官員,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

修改。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 占堆行槩等項,打攪官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内外官员題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條例。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份,每年、每石收耗米一升。若三年之外, 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内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問罪。

條例/tiaoli 7

一、社倉捐穀,聽民自便,不得繩以官法。違者,以違制論。此條條雍正六年,欽奉上諭,恭纂成例, 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8

一、凡社倉穀石,不遇荒歉借領者,每石收息谷一斗還倉。小歉借動者,免取其息。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9

删除。 一、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户,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不能按限清完,務限歲底完足。再分三限嚴比,以十五日為限。 初限比家僕,次限將本生押追,三限不完詳革。革後全完,准予開復。中下户貧寒士子,以秋收八月完半,歲底全完。 如不能按限清完,再分三限嚴比,每限十五日。中户務限,開歲全完;下戶務限,開歲四月全完。初限、二限不完,提比家僕。 三限未清,生監,移學押追;貢生,州、縣押追。再限半月不能全完,即行詳 革。後能完足,仍准開復。委係赤貧而尾欠僅屬分釐者,詳查明確,暫免詳革,准於秋收併入限年完半數内,帶徵完足。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乾隆元年祭酒崔紀條奏,經部議准:富生上户,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届期不清,再展兩月,以最底全完為率。 中下貧生八月完半,歲底全完,届期不清,分别再展數月,以開歲二月、四月全完為率。俱不必嚴立三限。在案。查: 抗欠之多,大概在賦役繁重地方。州、縣一例徵比,尚需時日,再於其中分出貢、監生员,又於貢,監生員中分出上、中、下户, 又於十月全完之外,各分初、二、三限,頭緒繁冗,勢難遵行。抗欠之户,恃有另限,益加延緩,於錢糧亦屬無益。 雖經部議酌改,然倘有上、中、下户之各異,倘有完半、全完之不同,倘有歲底、開歲二月、四月之展限,力難遵奉,勢必視為具文。 此條無庸纂入。

條例/tiaoli 10

一、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户,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歲底全完為率。 中下貧生,定限八月完半,歲底全完,如屆期不清,中等以開歲二月為率,下等以開歲四月為率,務須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詳革。 革後全完,仍准開復。若委係赤貧無力,而尾欠僅屬分釐者,詳查明確,暫免詳革,准於秋收併入限年完半數内,帶徵完足。 此條係雍正九年、乾隆元年并入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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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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