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1

續纂。 一、各倉花户,已經斥革,復在現充花户身後影射把持,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枷號兩個月; 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徒三年;六兩至十兩,發邊遠充軍;十兩以上,發黑龍江為奴。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 擬絞監候;為從,各减一等。如計贓重於從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親老、丁單,不准畱養。若甫經影射辦事,尚未得贓, 即在該倉門首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現充花户,有心容隱,朋比為奸者,均革役,與首犯同罪。其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 稱為花户身後辦事,勒索得財者,均照前例問擬。如隨同花户及身後辦事之知情分贓者,亦以為從論。至積年光棍在倉滋事, 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

條例/tiaoli 12

原例。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 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 與再犯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内外官員題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修改。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 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 與再犯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内外官員題叅,交部議處。如本犯罪止杖者,不行稟舉之花户,杖八十; 犯該軍罪者,花户亦杖八十,在該倉門首,均加枷號一個月,均革役。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