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6

原例。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等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 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 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内外官員题叅,交部議處。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稟舉之花户,杖八十; 犯該軍罪者,花户亦杖八十,在該倉門首,加枷號一個月,均革役。

條例/tiaoli 17

一、各倉花户,已經斥革,復在現充花户身後影射把持,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計贓: 一兩以下,杖一百,枷號兩個月;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徒三年;六至十兩,發邊遠充軍;十兩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擬絞監候。為從,各减一等。如計贓重於從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親老、丁單,不准畱養。若甫經影射辦事,尚未得贓,即在該倉門首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現充花户,有心容隱,朋比為姦者, 均革役,與首犯同罪。其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稱為花户身後辦事,勒索得財者,均照前例問擬。如随同花户及身後辦事之人, 知情分贓者,亦以為從論。至積年光棍在倉滋事,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

條例/tiaoli 18

修改。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匪徒、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 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 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内外官員題叅,交部議處。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稟舉之花户,杖八十; 犯該軍罪者,花户亦杖八十,在該倉門首,加枷號一個月,均革役。

條例/tiaoli 19

一、各倉花户已經斥革,復在現充花户身後影射把持,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計贓; 一兩以下,杖一百,枷號兩個月;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徒三年;六兩至十兩,發邊遠充軍;十兩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擬絞監候;為從,各减一等。如計贓重於從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親老、丁單,不准畱費。 若甫經影射辦事,尚未得贓,即在該倉門首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現充花户,有心容隱,朋比為姦者,均革役,與首犯同罪。 其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稱為花户身後辦事,勒索得財者,均照前例問擬。如隨同花户及身後辦事之人,知情分贓者,亦以為從論。 至積年匪徒在倉滋事,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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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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