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26

原例。一、凡知府失察屬員虧空,及本犯實係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辦理外, 其知府通同徇隱州、縣侵欺倉庫錢糧,著落代賠之項,若三限已滿,尚未賠完,該督撫取具家產全無印甘各結保題, 即將革職代賠之知府,按其已、未完交分數治罪。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 每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納贖。如能依限賠完,仍照例准其分别開復、降調。

條例/tiaoli 27

移改。一、凡知府、直隸州知州失察屬員虧空,及本犯實係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辦理外, 其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隱州、縣侵欺倉庫錢糧,著落代賠之類,若三限已满,尚未賠完,該督撫取具家產全無印甘各結保題, 即將革職代賠之知府、直隸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數治罪。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 徒一年。每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納贖。如能依限賠完,仍照例准其分别開復、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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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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