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Nuoyi chuna 那移出納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增現行例。 一、凡那移庫銀至五千以上,或倉糧及穀折米至六千石以上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准折贖。雖遇恩赦,亦不准减免。不及數者,照常發落。 原增現行例。 一、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本官自行首告者,審實,上司照貪官例治罪,下屬免議。有逼勒至死者,家屬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 許赴通政使司鼓廳衙門具告。審實,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職。 續增現行例。 凡有司私那錢糧捐陞,並子弟納職缺欠錢糧者,將該員照侵欺例治罪,子弟所捐職銜革去。該管上司通同徇隱,勒逼接任收受者, 或被糾叅,或被首告,將上司交與該部嚴加議處。缺欠銀兩,勒限分賠。 續增現行例。 一、凡州、縣徵收錢糧,該知府遴選賢員,同封銀櫃,每十日、二十日,另委賢員當眾拆封起解,倉穀按季盤查。 如有徇隱,將知府併委員照徇庇例議處。其虧空官員题叅時,一面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將伊人產嚴查存案。 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地方官不行查出,亦照徇庇例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