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Nuoyi chuna 那移出納 → Qianlong shiliu nian 乾隆十六年 | |
續纂。一、凡審擬那移之案,於定案日查明,叅後完過若干,准予開除,以現在未完之數定擬。 一、凡知府失察屬員虧空,及本犯實係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辦理外,其知府通同徇隱,州、縣侵欺倉庫錢糧, 著落代賠之項,若三限已滿,尚未賠完,該督撫取具家產全無印甘各結保題,即將革職代賠之知府,按其已、未完交分數治罪。 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分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 均不准納職。如能依限賠完,仍照例准其分别開復、降調。 一、凡州、縣官交代,其存倉米穀,除實應出糶存價未買之銀,照例准其接收外, 如有私行出糶及倉糧虧缺折銀交代者,照例題叅,仍畱任所按數買補,並令接任之員查明,出具並無糶多報少、糶少報多, 折銀抵交確實印結申報。違者,一併題叅究追。該管上司不能查出,照徇庇例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