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 並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虚出通關,另有本律。 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删除。 一、凡州、縣到任,揀選殷實、老成書吏二人,充錢糧總吏。該管知府查實准充,通詳報部。凡徵收銀兩米石,務要隨徵、隨解, 加謹收貯,不得任本官存畱内署。若本官有動用並那新掩舊等弊,總吏力行稟阻。果能五年内新舊俱無拖欠,咨部以九品雜職即用。 倘承順本官,或巧計欺瞒致成虧空者,將該吏嚴加治罪。如審係侵欺,數止一千兩以下,本官照監守自盗律擬斬、准徒五年者, 總吏照雜犯流罪例,杖一百,徒四年;一千兩以上,本官照例擬斩監候者,總吏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那移數止千百兩, 本官照律總徒四年者,總吏杖一百,徒三年;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本官照例流三千里者,總吏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本宮照例發邊衝充軍者,總吏杖一百,流三千里;二萬兩以上,本官照侵盗錢糧例擬斬者,總吏杖一百,發邊充軍。 將總吏監禁,俟本官虧空完日,分别發落。倘本官少有虧空,總吏稟阻不從,許即赴上司衙門據實首明,本官叅處,總吏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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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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