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Cangku bujue beidao 倉庫不覺被盜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内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將該弁並巡捕官,俱各住棒;半年不獲,提問。被盗二三次者,奏請降調。 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叅奏罰治。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正賊得獲,照數給還。 若各官妄拿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問罪降調。此指被竊盜言,故追賠之。若强盗,自有勿論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進倉漕糧,糾夥攔路戳袋,及挖越倉墙入倉盗米,數滿三百石者,為首立斬,為從俱擬斬監候;不及三百石者, 為首擬斬監候,為從者於倉門首枷號三個月。另户人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當差。民及奴僕刺字,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 給披甲之人為奴。其餘小賊,俱於倉門首枷號三個月發落。賊犯父兄及主,杖一百;該管各官,交該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