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Cangku bujue beidao 倉庫不覺被盜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摉檢者,笞二十。因不摉檢以致盗出倉庫而不覺者,减盜罪二等。 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盗者,减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盗者,减五等,並罪止杖一百。 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盗官吏,皆係公罪,仍畱職役。 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 條例。一、内外官庫被竊盜銀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管該弁並巡捕官,俱各住棒;半年不獲,題叅議處。 被盗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叅奏議處。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正賊獲日, 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拿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依例問罪。此指被竊盜言,故照數追賠。若强盗,自有勿論律。 原例。 一、將進倉漕糧攔路戳袋,挖越倉墙進倉偷米之盜,照例應聽刑部查審,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若係另户之人,發黑龍江、寧古㙮等處 披甲當差。若係奴僕及民人,發往黑龍江、寧古塔等處,給與披甲之人為奴。至褲襖细袋裝米偷盗等小賊,拿獲,該監督呈報倉場侍郎, 即於倉門首枷號四十日;係旗人,鞭一百;係民,杖一百。 修改。一、將進倉漕糧攔路戳袋,挖越倉墻進倉偷米之盗,應聽刑部查審,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 若係另户旗人,發黑龍江、寧古㙮等處披甲當差。若係奴僕,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給與披甲之人為奴。係民人, 發往雲南、貴州、四川、兩廣烟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至褲襖細袋裝米偷盗等小賊,拿獲,該監督呈報倉場侍郎, 即於倉門首枷號四十日;係旗人,鞭一百;係民,杖一百。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