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Shouzhi liunan 收支畱難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一、各處司、府、州、縣,並各鈔關,解到布、絹铜、錢、糧等項赴部,給文送甲子等庫騐收。 若有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挐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 干礙内外官員,一體叅奏處治。 現行例。 一、大通橋監督將運進倉内米數,預期行文入倉監督,早開倉門,務要本日照數收完。如有至晚收納不及者,該倉監督親身察點,登簿貯倉, 次日抽掣收受。違者,交該部議處。如運役擅於中途寄放者,以不應重律治罪。 現行例。 一、凡有解送一應錢糧、物料等項到部,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給批廻。如三日内有不能收完等項,稟明各該堂官,仍令速收。 如無故不給收明掣批,照律計日治罪。至於書役人等,向解員指稱估騐、掣批、掛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銀錢者, 許被詐之人即刻呈首,該管各官將包攬索詐之人,交與刑部,發邊衛充軍;贓重,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係官,交與吏部革職, 仍交與刑部治罪。如該管各官失察不舉,以致書役、烏林人等有犯者,交與吏部議處。如解官恐為畱難刁蹬,預為囑託, 夤緣和同行贿,聽其包攬者,或被旁人出首,或被科道糾叅,將該員照受財人一體治罪。至關係錢糧等項,各部院衙門堂官, 應將前項情弊,不時嚴行察訪。 原改現行例。 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給批回。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計日治罪。至書役人等, 指稱估騐、掣批、掛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告,交送刑部問實,發邊衛充軍;贓重者, 以枉法從重論。係官,革職論罪。該管各官失察不舉者,交吏部議處。如解官預先囑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財人一體治罪。 事關錢糧,該衙門堂官,應將前項情弊,不時嚴行察訪。 現行例。 一、凡各省糧船,俱於各限内運到石壩、土壩,以所到之日,限十日内起完,將空船作速發回。若十日内不起完米石, 延挨以致回空船隻守凍者,將坐糧廳監督等革職。若受財,將監督革職,併衙役人等交與刑部,從重治罪。倉場侍郎等,交與吏部議處。 從船上起米,盤壩過閘,運入京、通各倉曬颺,俱照定例三個月内全完。若石壩、土壩、五閘、大通橋、京通各倉,米到不即令過閘, 掯勒遲延,或於曬颺時掯勒不令入厫者,許運丁等首告,將監督官交與吏部,從重議處;衙役交與刑部,從重治罪。如倉場侍郎不行查叅, 或被運丁等首告,或被科道官糾叅,將倉場侍郎一併議處。坐糧廳及各倉内書役人等,如有向運官、運丁等指稱掣批等項費用名色, 掯勒需索銀錢者,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者,俱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责四十板。 贓重者,計贓從重治罪。失察之監督,交與吏部嚴加議處。如監督通同衙役,需索銀錢者,革職,交與刑部,計所得之職從重治罪。 再,通州在京各會支放八旗官兵米時,倉役人等,如有因不給錢,將米攙和砂土支放。若有關米之人首告者,將倉役人等交與刑部, 從重治罪。將該監督交與吏部,嚴加議處。各倉放米時,如有倉役人等掯勒畱難,向關米之人需索銀錢者,俱僉妻發邊衛充軍, 至配所責四十板。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治罪。如因要銀錢將人打死者,擬斬監候,秋後處決。關米人等,有米不堪,不行首告, 私給錢者,給受同科治罪。監督不行查出,被旁人首告者,將監督一併嚴加議處。若監督知情,令要銀錢者,革職,交與刑部,從重治罪。 不行查出之倉場侍郎,亦交與吏部議處。 原改現行例。 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內將米起完。如起米違限,以致回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若受財,監督革職, 並衙役人等交與刑部,從重治罪。倉場侍郎失察者,交該部議處。其漕糧盤壩、過閘,運至京、通各倉,曬颺入厫,亦照例限三個月內全完。 若石壩、土壩、五開、大通橋、京通各倉,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及於曬颺時掯勒不令入厫者,許運丁首告,將監督等交該部,嚴加議處。 衙役人等,俱交刑部,從重治罪。倉場侍郎不行查叅,别經發覺者,亦交該部議處。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 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俱僉妻發邊衡充軍; 贓重者,仍從重論。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從重治罪。有向關米之人勒索者,俱僉妻發邊衛充軍;贓重者, 各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 交該部嚴加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從重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該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