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7

原律。 一、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畱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門人畱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上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8

條例。一、大通橋監督將運進倉内米數,豫期行文入倉監督,早開倉門,務要本日照數收完。 如有至晚收納不及者,該會監督親身查點,登簿貯倉,次日抽掣收受。違者,交該部議處。如運役擅於中途寄放者,照偷盗議罪。

條例/tiaoli 9

原例。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給批廻。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 照律計日治罪。至書役人等,指稱估騐、掣批、掛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告,交送刑部問實, 發邊衛充軍;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係官,革職問罪。該管官失察者,交吏部議處。如解官豫先嘱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 與受財人一體治罪。事關錢糧,該衙門堂官應將前項情弊,不時嚴行訪察。

條例/tiaoli 10

修改。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給批廻。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 照律計日治罪。至書役人等,指稱估騐、掣批、掛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告,交送刑部問實, 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例,十两以上,並妻安插奉天;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係官,革職問罪。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 如解官豫先囑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財人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11

原例。 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內將米起完。如米違限,以致回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若受財,監督革職,並衙役人等交刑部, 從重治罪。倉場侍郎失察者,交該部議處。其漕糧盤壩、過閘,運至京,通各倉,曬颺入倉,亦照例限三個月內全完。 若石壩、土壩、五閘、大通橋、京通各倉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及於曬颺時掯勒不令入厫者,許運丁首告,將監督等交該部,嚴加議處。 衙役人等,俱交刑部,從重治罪。倉場侍郎不行查叅,别經發覺,亦交該部議處。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 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俱僉妻發邊衛充軍。贓重者,仍從重論。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 亦交刑部,從重治罪。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者,俱僉妻發邊衛充軍;贓重者,各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 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該部嚴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從重治罪; 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修改。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內將米起完。如起米違限,以致回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 若受財,並衙役人等,交刑部治罪。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告,交刑部, 將衙役人等從重治罪。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一兩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照恐嚇索詐例,奉天地方安插。贓重者,仍從重論。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 從重治罪。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贓論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 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從重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3

删除。 一、京、通各倉收米時少進,放米時多出,以致虧空。其虧空米石,著落監督賠六分,書、攢賠二分,頭役、花户合賠二分,勒限一年全完。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查錢糧虧空,責成該管官賠補,此定例也。縱屬書役作弊,該管官亦難辭失察之咎。倘或通同徇隱,則罪亦難寬。 例内書、攢賠二分,頭役、花户合賠二分,蓋為書役舞弊而設。然嚴於書役,而反寬監督之罰,似非責成該管之道。况不問弊由誰作, 官吏同赔,亦非體例。今頭役一項已於雍正七年,經原任仓場侍郎岳爾岱奏請裁革,無從著賠。此條毋庸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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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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