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Shouzhi liunan 收支畱難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給批廻。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計日治罪。至書役人等, 指稱估騐、掣批、掛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告,交送刑部問實,發近邊充軍; 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係官,革職問罪。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如解官預先囑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財人一體治罪。 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內將米起完。如起米違限,以致回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 若受財,並衙役人等,交刑部治罪。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告,交刑部, 將衙役人等,從重治罪。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一兩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贓重者,仍從重論。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從重治罪。有 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贓論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 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從重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别議處。 修改。 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當該官吏限文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給批廻。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計日治罪。至書役人等, 指稱估騐、掣批、掛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告,交送刑部治罪。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 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遗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監候。為從計分贓,並减一等。 係官,革職問罪。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如解官預先囑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財人一體治罪。 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內將米起完。如起米違限,以致回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 若受財,並衙役人等,交刑部,計贓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告, 將衙役人等交刑部,審係無故畱難,依律科斷。有贓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 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擬斬監候。為從分贓,並减一等。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監守自盜律, 計贓治罪。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贓論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 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交部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别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