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自天津該運京、通二倉糧儲,脚價不敷,許令太倉銀庫僭用。如把總官縱容旗軍花費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盗論罪,立功滿日, 帶俸差操。債主以盗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請發落,家人、伴當發廣西烟瘴衛分充軍。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一、運糧都司、衛所把總官所管船,俱以十分為率,若有一半以上達限寄放德州等處, 不行到倉者,令漕運都司都御史提問,降一級。納米完者,照舊管;還一半以下者,叅奏提問。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户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並扣除行月糧與船科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 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限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上, 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户等官全帮領運者, 一千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别軍羨餘,當年買補完足者, 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止完一半,准後一級。三年内盡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條例/tiaoli 5

原條例。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 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揑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首告,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齋銀十兩。 官軍不計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債, 不許輕扣别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帮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内,責令帮賠十分之三。

條例/tiaoli 6

原移入條例。一、運糧官員及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强盗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 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事畢回還日,官叅奏,與旗軍人等各提問。

條例/tiaoli 7

原增現行例。 一、漂没船糧,著落沿途催儹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狀,該督撫確察,具題豁免。 如運糧官丁謊報漂没,並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盗至六百石,照例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照例發邊衛, 永遠充軍,米石照數賠補。其沿途催儹各官及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俱革職。該督撫不嚴叅確實,遽行題豁, 後詐冒事露者,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續增現行例。 一、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衛、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如有違限,將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 隨帮、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撫不行查叅, 照隱匿不叅催糧官例議處。設有非常風阻、水凍、淺滯,俱令報明,免其議處。

條例/tiaoli 9

續增現行例。 一、掛欠漕糧弁丁,照例按分數分别治罪外,所欠漕糧,計欠分數,分作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兑官半分,押運官半分, 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總漕等官令其於限内賠完,如不完,交與該部議處。弁丁於限内全完,分别應治罪者治罪, 應免議者免議;如不完,仍照例治罪,將不能賠償米石,仍著落總漕糧道等官賠償。如山東,河南、湖廣漕糧十分全完者,糧道加陞一級; 江南,江北、浙江、江西漕糧十分全完者,糧道加陞二級。各省漕糧十分全完者,總漕加陞二級。

條例/tiaoli 10

績增現行例。 一、同帮運丁將赤貧無賴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欠者,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内,互結各丁攤賠一分,其餘令本丁賠補。

條例/tiaoli 11

續增現行例。 一、糧船抵通起卸,如有攙和糠粃等弊,將弁丁照例題叅,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2

續增現行例。 一、凡空重帮船,如有丁舵、水手登岸生事,押運、領運、隨帮官弁,會同該地方催漕文武各官,協拿究治。倘平時不行約束, 臨時又復容隱者,押運官照溺職例議處,領運官照縱丁毆斃民命例革職。其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實力催儹,防護協拿, 以致旗丁、水手生事擾害者,專管官照溺職例議處,兼轄官照失察例議處。該督撫等,徇情容隱,不行查叅,照徇庇例議處。 如通判、隨帮、副丁,託故逗遛,不親管押回空,以致水手沿途生事,該副丁不行禁止,又不指名首報者,將通判並隨帮人等, 照規避例議處。如坐糧廳勒掯批廻,不行印發投騐,將坐糧廳照勒掯遲延例議處。

條例/tiaoli 13

現行例。 一、漕糧運通掛欠,除將欠一分至六分並不及一分至六分弁丁,照例分别治罪,總督、漕糧等官,亦照例按所欠米石分數議處外, 其掛欠米石,俱令分賠。所欠漕糧於各欠糧内,計等分數,作為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兑官半分,總押運官半分, 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分賠。照例限内賠完,如不完,交與該部議處。其欠六分弁丁,分賠米石,限内賠完, 减等發落;不完,照例秋後處決。其次不及一分至五分弁丁,分賠米石,限内賠完,俱照例分别應治罪者治罪,應免議者免議; 如限内不完,仍照例治罪,著落總漕、糧道等官賠償。總漕、糧道分賠全完者,應行議敘。查定例:山東、河南、湖廣三省漕糧數少, 經管糧道十分全完者,紀錄一次;江南、江北、浙江、江西三省漕糧數多,經管糧道十分全完者,加陞一級。今既令其分賠, 議敘應行倍加。各省糧道應紀錄一次者,改為加陞一級;應加陞一級者,改為加陞二級。各省漕糧十分全完者,將總漕加陞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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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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