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67

原例。 一、凡丁舵暨經紀人等,將漕米用藥灌漲,冀圖偷竊,計其所灌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流三千里;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 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一百石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僅止用水灌米,不及一百石,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 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各犯,均减為首一等。其僅止用水灌漲之犯,除尚堪倉用之米不計外,所短之米,均各著追。 一年限内全數完繳,各於本罪上酌量减等發落。

條例/tiaoli 68

修改。 一、經紀、丁舵人等,將漕米用藥灌漲,冀圖偷竊,計灌漲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發附近充軍;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 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一百石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將漕米用水灌漲,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石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為從,均减一等。其用水灌溉之米,除尚堪倉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個月追陪。 限内全完,减等發落;不完,加等治罪。

條例/tiaoli 69

續纂。 一、轉運漕糧經紀、車户、剥船駕掌及各項代役,每米百石,掣欠逾額不及五斗,免其責懲外,如逾額至五斗,杖一百,枷號一個月; 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經紀等運米千石内,逾額至十五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發附近充軍。一萬石内,逾額至百石以上, 亦發附近充軍;三百石以上,發近邊;五百石以上,發邊遠;七百石以上,發極邊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各充軍; 一千石以上,發往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仍先行照數追賠,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擬發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庫銀例辦理。 每米一石,作銀一兩計算。倘有偷竊盜賣情事,仍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0

一、漕糧起剥轉運,如有匪徒沿途滋擾,藉端訛索,並在京、通各倉,結黨盤踞把持,積年喫倉分肥者, 照打攪倉場例,加一等定擬。得贓者,照蠹役詐贓例,分别治罪。為從各减一等。計贓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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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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