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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 勒令州、縣人户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 勒令各府就解部者,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籤定長解,不用此律。其起運前項官物, 長押官及解物之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 或盜賊刦奪,事出不测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 計贓,以監守自盜論。〇若起運官物不運原本色,而輒齊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條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原例。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揑作全數, 賄嘱有司官吏共同奏勘者,前後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首告,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齊銀十兩。官軍不計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 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别軍月糧以長姦恶。前後帮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 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内,責令帮賠十分之三。 一、漂没糧船,著落沿途催儹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狀,該督撫確察, 具題豁免。如運糧官丁謊報漂没,並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盗至六百石,照例擬斬;不及六百石者, 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米石照數賠補。其沿途催儹各官及汛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俱革職。 該督撫不嚴察確實,遽行題豁,後詐冒事露者,亦交該部議處。 修改。 一、漂没船糧,著落沿途催儹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狀,該督撫確察,具題豁免。 若漕運官軍,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 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揑作全數,賄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首告, 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齋銀兩。官軍侵盗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沿途催儹及汛地文武各官, 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督撫不嚴察確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處。所虧半數,仍行原衛、所, 將故失侵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别軍月糧。前後帮船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内,責令帮賠十分之三。 條例。一、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强盗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即便提問。 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 一、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衛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如有違限,將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 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隨帮、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督撫不行查叅,照隱匿不叅催糧官例議處。設有非常風阻、水凍、淺滯,俱令查實報明,免其議處。 一、凡運解餉鞘到汛,不照撥定兵丁名數護送,或兵丁有於中途私回者,解官,即報明該督撫題叅, 將該汛耑兼將弁,照少撥解役例議處;中途私回之兵丁,責革名糧。 一、糧船到淮,米色霉變,運弁出有米色結狀者,折之米,著落該帮旗丁賠補。運弁未經出有結狀者, 著落縣,帮各半均赔。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 一、衛所運弁正丁,雇覔頭船水手,俱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令前後十船互相稽查, 取具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如一船生事,十船運坐。押運糧道等官,在途稽查,倘有生事者,會同地方官審訊懲治, 仍將生事情由,報明總漕。其未經開兑之先,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等官;開運出結之後,責成漕運總督及沿途該管文武等官; 到津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廳並天津總兵、通州副將,天津、通州府、縣,各按該管地方,嚴行稽查。一經事犯, 協同押運官立即擒拏,按律懲治。倘押運官弁或有狥縱,地方官不行查拏,該督撫即行題叅。除狥縱之押運官照例革職外, 其該管道員及沿途之該管文武官弁,並各處之該管上司,俱分别議處。若申報,而各處該管上司不行題叅考,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一、直省查變家產案内,金銀珠玉等物解交崇文門變價。若有竊换等弊,照數追賠,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原例。 一、凡起解銀兩,如有虧空,將解官審明追取。如家產盡絕,著落該管上司均行賠補。 修改。一、凡起解銀兩,如有虧空,將解官審明追取。如家產全無,無力完帑,著落差委之上司官賠補。 原例。 一、委解銅觔,照解餉之例,按運更换,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將解員革職,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倘局内書役、爐頭人等, 於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查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該管官,嚴加議處。其各省委解顏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押解官皆由上司籤委,例内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原委之上司,自應交部議處。其解員治罪之處,似屬無辜,應刪。 謹將刪輯例文,開列於後。 修改。一、委解銅觔,照解餉之例,按運更换,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將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 倘局内書役、爐頭人等,於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查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 其各省委解顏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條例。一、鹽課銀兩起解,京協各餉所需水脚,向係商人自備應用,並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 每逢起解之期,巡御史預先移會前途督撫,撥兵護送,務由大路按站而行。夜宿州、縣,照例撥給人夫巡守。如有疎虞, 經過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賠。如巡鹽御史不移會督撫,解官不知會地方官,潛行小路,致有疎失,著落解官名下追賠。 解官不能完項,即着差委之上司賠補。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一、解餉失鞘地方,文員分賠一半,差委不慎之大員分赔三分,解員賠二分。如解員不能賠補, 亦著差委之大員賠補。武員照例處分,免其分賠。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