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 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 | |
續纂。 一、朝鮮國進貢使臣,一抵鳳凰城,責令城守尉查明人數,並將攜帶貨物、銀兩數目,註載冊檔,聽其自擇素日信識之商人, 雇車載運,取具交領呈狀備查。仍分晰造具細冊,呈報將軍及該管衙門。沿途派官一員,兵二十名,所至州、縣酌派妥役二三十名, 護送照料,遇晚巡邏。驛丞按站預報地方。旗民各官,連界交接,將交接月日呈報將軍等衙門備查。如不行預報,及交接貽誤者, 均查叅分别議處。若朝鮮人眾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著落迎送官、通官嚴加約束,有犯申報查辦。如迎送官、通官約束不嚴, 許地方旗民各官,呈報該將軍嚴叅議處。朝鮮來使攜帶銀物,交商載運,偶有損傷,著落原商賠還,仍照棄毁官物律治罪。 續纂。 一、凡糧船在内河失風,至三隻以上者,運弁、廳員交部分别議處,旗丁各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如有揑報失風,審實,從重定擬。 至盛夏之時,倘遇雨水猝發,沖壞數隻者,該督及巡禮漕御史查明實在情形奏明,分别辦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