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Niduan zangfa budang 擬斷贓罰不當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擬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條例。一、凡查估追變之員,勘報不實,瞻狥延緩,以致帑項懸缺者,着令代賠。若查勘本無不實, 催追本無狥縱,祗因變抵不敷,以致公帑懸缺,仍在本人名下歸結,不得向查估追變之人勒令代賠。違者,以違制論。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一、凡承追各欵贓罰銀兩,著落本犯勒追完結。其有律應身死勿徵者,仍照定例免徵。至年遠贓私,必確查實據, 方可著追,不得於本犯之外,混追賠補。違者,以違制論。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