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3

原律。 一、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均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 官司委籤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入已贓,以監守自盗論。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以常人盗倉庫律論。 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攬、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條例/tiaoli 4

原例。 一、八旗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將一切收貯公所干係錢糧,並交庫銀兩入己,三百兩以上者,斬决;百兩以上者,絞决; 四十兩以上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十兩以上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十兩以下者,枷號兩個月,鞭八十。 入己銀兩,著將本犯名下 家產嚴查,變價賠還,勒限半年全完。如過限不完者,將家產照例入官。若無產業不能賠補者,將本犯妻、子入辛者庫。 至於此等侵盜之員,該管各上司不行查出者,都統、副都統各降二級,罰俸二年,該上司均革職。其罪犯不能賠完銀兩,著落該旗都統等賠補。

條例/tiaoli 5

修改。 一、凡八旗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將一切收貯公所干係錢糧,並交庫銀兩侵蝕者,照監守自盗律,一千兩以上,斬監候; 一千兩以下,雜犯准徒。一萬兩以内,遇赦准其援免;有逾此數,不准寬免。

條例/tiaoli 6

删除。 一、虧空官員,查叅之後,將房產令該管官照額徵租,收貯公處。若本人完不足數,將房產及厯年所收之租,一併抵補。 如欠項已完,將房產租銀,亦一併照數給還。再,初查家產之時,已將物產照數抵項,若有多餘,仍交與本人,聽其變賣。 除賠完虧項外,將所餘房產並所得租銀,一併給還。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各省承追虧空,報估房產,入官之後,即係官產,與本犯無涉。 地方官例應徵租收息,充公報部不便,又將厯年所收之租,抵補本犯虧空之數。至家產抵項之外,若有多餘,原應給還本人收領, 業於名例給没贓物條下登載,不必重複定例。此條毋庸纂入。

條例/tiaoli 7

一、凡辦理軍需及急切公務,酌畱帑項,交與司、道、府庫分貯,以備應用。其存貯府庫銀兩, 該管道員不時盤查,如有虧空,立即詳叅。倘徇隱不報,將該道叅處,勒令分賠。司、道庫收貯銀兩,督撫盤查,如有徇隱, 將督撫議處分賠。此條係雍正十年定例。查:一切錢糧,屬庫收貯,上司盤查,倘有虧缺,皆當報叅。徇隱者,例應著賠。 已於虚出通關硃鈔律後備載,不必因軍需公務另立條欵。此條毋庸纂入。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