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原律。 一、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方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内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叅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與販官司引鹽,至三千觔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充軍。 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觔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與販, 至三千觔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觔,不及三千觔,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自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守支年久等項虚詞奏擾者,依律問罪。 仍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嘱運司書吏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厯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 其為從並經紀、牙行、店户、運司書吏,一應知請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原條例。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喝官吏, 並覆盤委官課已上倉、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原條例。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 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原條例。 一、凡豪强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撑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伏響器,拒敵官兵,若 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 俱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上,原無兵伏,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者,依律處斬;下手之人, 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其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條例/tiaoli 8

原增現行例。 凡與販私鹽民人兵丁,俱照律治罪。其該管地方文武各官,失察一次者,降二級;失察二次者,降四級畱任;失察三次者,革職。 道、府、直隸州知州、副叅、遊擊官,失察一次者,降職一級;失察二次者,降職二級;失察三次者,降三級畱任;失察四次者, 降三級調用。凡旗下人並放馬人等,私鹽事犯,本犯之主係官,罰俸兩個月;不係官,鞭七十。佐領、驍騎校、包衣人,各罰俸一個月。 小撥什庫、催莊撥什庫,各鞭五十。放馬人等與販私鹽者,總管去的旗下章京、每甲喇去的章京等,俱罰俸兩個月。撥什庫等,各鞭八十。 不及十人一二人私販,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仍照律治罪。官員照前例議處。與販私鹽旗下人之主,左領、驍騎校、小撥什庫等及放馬人等, 所管章京、撥什庫等,仍照前定例議處外,凡旗人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與販私鹽者,無論拒捕傷人,俱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立斬。 至於興販私鹽,一體交與文武各官嚴行緝拿。其不及十人,及十人以上不帶軍器者,汛地武官失於覺察,亦應照前定文官處分之例處分。 若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失於覺察者,將失事地方專管文武官員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畱任。一年辑挐、緝獲一半以上者,還其官級。 若不獲者,題叅之日,照此定例革職、降級。仍應請勅下各該督撫、巡鹽御史、提督總兵官,嚴加督緝。如有失察官員,即行題叅。 倘徇庇不叅,或被旁人出首,或科道官糾叅,照庇例議處。專管官一年内挐獲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大夥私販一次者,紀錄一次;二次者, 紀錄二次;三次者,加一級;四次者,加二級;五次者,不論俸滿即陞。兼轄官一年内拿獲三次者,紀錄一次;六次者紀錄二次; 九次者,加一級。若拏獲次數多者,俱照此次數紀錄、加級。

條例/tiaoli 9

原增現行例。 一、十人以下執有軍器拒捕殺人者,得比照十人以下原無兵仗拒捕傷人律,為首者,斬監候;下手者,絞監候;未下手者,充軍。

條例/tiaoli 10

原改現行例。 一、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者,不問曾否拒捕傷人,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皆斬立決。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 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进衛充軍。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 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捕者,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 其失察文武各官,俱交該部,照例議處。有挐獲大夥私贩者,亦交該部,照例議敘。

條例/tiaoli 11

原增現行例。 一、凡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者,革職。知情者,枷號一個月發落,不准折贖。該管上司官,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原增現行例。 一、凡糧船、官坐船隻夾帶私鹽者,管船文武官知情者,革職,失察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績增現行例。 一、凡回空糧船,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查,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為首並殺傷人之人,應斬立決; 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永遠充軍。其雖拒捕不曾傷人,及十人以下拒捕傷人致死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者,發邊衛充軍。 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隨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 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私賣於糧船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窩藏寄頓者,杖一百,徒三年。如回空糧船夾帶私鹽, 亦照販私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兵役受賄縱放者,計贓,以法枉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販私地方之專管官,降三級調用; 兼轄官,降一級,罰俸一年;押運官,照例議處;隨帮,革退。如有闖閘、闖關,押運等官照溺職例,革職,隨帮,責三十板,革退。 倚恃糧船,不服盤查,闖關、闖閘,持械傷人,押運等官,革職;随帮,責四十板,革退。倘關、閘各官,勒索畱難,運官呈明督撫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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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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