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Kecheng 課程課考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 Yanfa 鹽法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别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 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一、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與販官司引鹽,至三千觔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 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觔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巡捕官員乘機興贩,至三千觔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觔,不及三千觔,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嘱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厯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 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並經紀、牙行、店户、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應流者,不拘曾否支盤出場,但發邊衛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纳課。總催買囑官吏, 並覆盤委官假指課已上倉、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 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豪强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 比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 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為首者,依律處斬;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 其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删改。一、凡豪强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 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二人者,為首斬決,為從絞監候。傷一人者, 為首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僉妻流三千里。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 不必禁捕。 原例。 一、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者,不問曾否拒捕傷人,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皆斬立決。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 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邊衛充軍。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 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捕者,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失察文武各官,該督撫題叅,俱交該部,照例議處。 有挐獲大夥私贩者,亦着該督撫題明,交與各該部,照例議敘。 修併。 一、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為首並殺人之犯,斬决;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 發邊衛充軍。傷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满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 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邊衛充軍。 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者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止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 仍照私鹽本律治罪。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捕者, 為首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議處。有拏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條例。一、凡竈丁販買私鹽,大使失察者,革職。知情者,枷號一個月發落,不准折贖。 該管上司官,俱交該部議處。 原例。 一、凡回空糧船,如有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為首並殺傷人之人,擬斬立决; 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永遠充軍。其雖拒捕不曾傷人,及十人以下拒捕傷人致死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者,發邊衛充軍。 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随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 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竈丁,將鹽 私賣與糧船者,俱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窩藏寄頓者,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闖閘、闖關,但夾帶私鹽,亦照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 兵役受賄縱放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贩私地方之專管官,降三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罰俸一年; 押運官,照徇庇例議處;随帮,革退。其恃糧船闖閘、闖關者,押運等官,照溺職例革職;隨帮,責三十板,革退。不服盤查, 持械傷人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帮,責四十板,革退。倘關、閘各官,勒索畱難,運官呈明督撫叅處。 删改。 一、凡回空糧船,如有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為首並殺人之人,擬斬立決; 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其雖拒捕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十人以下拒捕殺傷人者, 俱照兵民聚眾十人以下例,分别治罪。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邊充軍。 随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鹽丁,將鹽私賣與糧船者,各杖一百, 流二千里。窩藏寄頓者,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闖閘、闖關,但夾帶私鹽,亦照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賄縱放者,計贓, 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販私地方之專管官,兼轄官及押運官,並交部議處。隨帮,革退。其雖無夾帶私鹽, 倚恃糧船闖閘、闖關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三十板,革退。不服盤查,持械傷人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帮,責四十板,革退。 倘關、閘各官,勒索畱難,運官呈明督撫叅處。 删除。一、凡販賣私鹽案内擬徒之犯,已經發往配所逃走者,緝獲到案,除去役過月日,面上刺逃徒二字, 原犯徒一年者,枷號一個月,杖八十,徒二年;徒一年半者,枷號三十五日,杖一百,徒三年;徒二年者,加號四十日,杖一百, 流二千里;徒二年半者,枷號四十五日,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徒三年者,枷號五十日,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發往流所又逃走者, 面上刺逃流二字,枷號兩個月,照依地里遠近,改發充軍。 一、凡販賣私鹽至三千斤以上者,照越境販鹽例,發邊衛充軍。 一、鹽徒聚眾除十人以上拒捕,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仍照例不分首從,皆斬。為首者,梟示外, 其餘十人以上曾否拒捕,有無殺傷之案,照强盗例嚴行究審。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一一於疎内開明,仍照例定擬斬决具題。 大學士會同三法司分别詳議,將應正法者正法,應發遣者發遣。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原因第六條例内,帶有軍器, 不分曾否拒捕、有無殺傷人,皆斬立决,未免過重,故特設此例。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臨時分别詳議。 今前條已經分别改定,此條無庸纂入。 條例。一、凡拿獲私贩,務須逐加究訊,買自何地,賣自何人,嚴辑窩頓之家,將該犯及窩頓之人, 一併照興販私鹽例治罪。若私鹽買自場竈,即將該管場司並沿途失察各官,題叅議處。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删除。 一、挐獲私鹽各官,將所獲鹽盡入已橐,或與各役分肥,並以多報少者,即將該管官弁,指名题叅革職,計贓,以枉法律治罪。 其未曾侵匿、不行詳究者,照例處分。上司各官知情故縱,及不知情而未經揭叅者,照例分别議處。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原例。 一、挐獲私販,本犯脱逃者,即將脚夫、水手拘拏到案,詳究本犯踪跡,勒緝務獲,於私販罪上加倍治罪,並究出售與之人, 亦照私販治罪。其脚夫、水手分别治罪。若大夥興販,聚眾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廵役人等,脱逃之梟徒,照强盗例勒緝務獲,照例定擬。 倘有不行擒挐梟犯,故為疎縱情弊,將地方文武各官,俱指名題叅,從重議處。各役加倍治罪。如上司容隱不叅,將專轄之上司,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删改。一、凡大夥興販,聚眾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巡役人等,脱逃之梟徒,照强盗例勒緝。 地方文武各官疎縱,及上司容隱不叅,交部議處。 條例。一、拿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其案内私鹽交與本處鹽商,較時價减十分之一二立即變價。 所獲騾、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致倒斃,著落該州、縣官,照中等價值賠補。車、舡等物,亦照依時價,據實變價,報部查核。 倘有侵漁揑報情弊,並逾限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將該州、縣分别議處治罪。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删除。一、州、縣場司,設立十家保甲,互相稽察。凡首報私梟者,官為立案。 倘日後有挾讎糾黨、誣扳報怨之事,加倍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首報私梟挾怨報復事亦間有,但一切姦盜詐偽, 地方保甲皆有舉首之責,挾怨報復不獨私梟一欵。且既經首報,即有成案在官,被誣之人到案自能指出,官亦不難照案稽查, 不必另為立欵。再加倍字樣,已經停止,此條無庸纂入。 條例。一、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查明,准其装鹽復運。倘有假揑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年定例。 一、除行鹽地方大夥私販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殘疾, 並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於本州、縣報明驗實註冊,每日赴場買鹽四十觔挑賣,只許陸路,不許船装並越境至别處地方, 及一日數次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别治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欽奉論旨,及本年五月户部議准條欵,並輯成例,以便引用。 條例。一、巡鹽兵捕,自行夾帶私販,及通同他人運販者,照私鹽加一等治罪。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