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65

續纂。 一、凡販私鹽徒,如有略置貨物,裝點客商,被官兵格傷後,挟制控告者,除聚眾販私殺人罪犯應死, 無可復加外,餘於巡獲私鹽装誣平人滿流律上加一等,發附近充軍。若興販本罪已至充軍,復行挾制控告者, 於犯事地方加枷號一個月,滿日發配。

條例/tiaoli 66

續纂。 一、凡鹽商雇募巡役,令將姓名報明運司,造冊送部。如因緝私被鹽匪殺傷,或殺傷鹽匪者, 依販私拒捕殺傷及擅殺傷罪人各本律例,分别科斷。若僅止報縣有名,並非詳司造冊報部者, 各以凡鬬殺傷及興販私鹽本律例,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67

原例。 一、江西省行銷淮鹽各州、縣,除商雇巡役,仍照例不得擅帶鳥槍外,其派出緝私員弁、兵役,准其攜帶鳥槍, 編列字號,官為給發。遇有大夥私梟持械拒捕者,許令施放鳥槍抵禦。設有格殺,照罪人持杖拒捕登時格殺律, 勿論。若遇零星小販,及雖屬大夥而未持械拒捕,輒混行放槍,致有殺傷,或所帶鳥槍並無官編字號, 雖實係抵禦聚眾私梟,均仍照凡人鳥槍殺傷例治罪。至准帶鳥槍之處,一俟梟販稍戢,即行停止。 倘准帶鳥槍,緝私大員仍有以力不能擒藉口者,即以故縱私鹽律,從重懲究。至各州、縣,每月應銷引鹽若干, 均作十分,責令該管道、府,將鹽快、兵丁按月提比。如月内,緝私快兵能拏獲大夥私梟兩起,及引鹽暢銷十分以上者, 酌量優賞。銷至八九分者,免其責罰。如止七分者,笞四十;六分者,笞五十;五分者,杖六十,枷號一個月; 四分者,杖七十,枷號四十五日;三分者,杖八十,枷號兩個月;二分者,杖九十,枷號七十五日,滿日, 折責仍畱役。如止銷至一分者,杖一百,枷號三個月,滿日,折責革役。各該員弁,隨時稽查約束, 如有任聽兵役得賄包庇者,即照故縱衙役犯贓例叅處。

條例/tiaoli 68

修改。 一、江西省行銷淮鹽各州、縣,並山西省河東鹽池地方,除商雇巡役,仍各照例辦理,不得擅帶鳥槍外, 其各派出緝私員弁、兵役,准其攜帶鳥槍,編列字號,官為給發。遇有大夥私梟搶竊、賊匪持械拒捕者, 許令施放鳥槍抵禦。登時格殺者,照罪人持杖拒捕登時格殺律,勿論。若非格殺,或遇零星小販, 及雖屬大夥而非持械拒捕,或緝私兵役所帶鳥槍並無官編字號,係抵禦聚眾私梟,轉行放槍,致有殺傷者, 各依罪人不拒捕而遭殺傷律,分别科斷。至准帶鳥槍之處,一俟梟販稍戰,即行停止。倘准帶鳥槍, 緝私大員仍有以力不能擒藉口者,即以故縱私鹽律,從重懲究。其江西省各州、縣,每月應銷引鹽若干, 均分别作十分,責令該管道、府,將鹽快、兵丁按月提比。如月内,緝私快兵能拿獲大夥私梟兩起, 及引鹽暢銷十分以上者,酌量優賞。銷至八九分者,免其責罰。如止七分者,笞四十;六分者,笞五十; 五分者,杖六十,枷號一個月;四分者,杖七十,枷號四十五日;三分者,杖八十,枷號兩個月;二分者, 杖九十,枷號七十五日,滿日,折責仍畱役。如止銷至一分者,杖一百,枷號三個月,滿日,折責革役。 各該員弁,隨時稽查約束,如有任聽兵役得賄包庇者,即照故縱衙役犯贓例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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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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