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41

修改。 一、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為首並殺人之犯,斬决;傷人之犯,斬監候; 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傷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 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邊衡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 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邊衛充軍。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者斩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止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 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仍照私鹽本律治罪。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 雖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議處。 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42

一、凡豪强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擇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 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傷二人者,為首斬決,為從絞監候。 傷一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 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條例/tiaoli 43

續纂。 一、販賣私鹽數至三百觔以上,及盤獲糧船夾帶,訊係大夥興販,均即究明買自何處,按律治罪。如不將賣鹽人姓名據實供出者, 即將該犯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若向老幼、孤獨零星收買,數在三百觔以下,實不能供出買鹽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斷。 如承審各員,有心庇縱,含混完結,該管上司不行詳揭,一併題叅議處。

條例/tiaoli 44

修改。 一、挐獲販私鹽犯,承審官務須先將買自何人、何地,以及買鹽月日、數目究明,提集犯證,並密提竈户煎鹽火仗、簿扇, 查審確實,將賣鹽及窩頓之人,均與本犯按照律例,一體治罪。若查審無據,即屬虚誣,將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 如承審官不能審出誣扳者,交部分别議處。若審出買自場竈,即將該管鹽場大使並沿途失察各官,題叅議處。其不行首報之竈丁, 均照販私例治罪。

條例/tiaoli 45

續纂。 一、拏獲船載、車裝、馬馱私鹽,該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為開脫者,該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罪律,從重叅處。

條例/tiaoli 46

續纂。 一、引鹽淹消,具報官,該地方州、縣官即會同營員查勘確實,限一月内,通詳鹽道。該道於詳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轉, 以憑飾商補運,限三月内過所運口岸。該鹽政仍將淹消補運鹽觔數目報部。其沿途督撫及該管鹽政知府,隨時查察。 如有州、縣營员扶同商人揑報,及勒索捺擱情弊,即行指名题叅。商人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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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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