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60

原例。 一、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與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之案,為首並殺人之犯,斬决; 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近邊充軍。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人者, 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為從俱滿流。若拒捕不曾傷人者,為首發黑龍江等處, 給披甲人為奴;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 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近邊充軍。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斬監候, 下手之人絞監候。止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俱着照私鹽律, 杖一百,徒三年。若拒捕不曾傷人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照私鹽 本律擬徒。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帶有軍器, 不曾拒捕者,為首照私鹽擬徒本罪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 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61

一、凡豪强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 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二人者,為首斬決, 為從絞監候。傷一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凡得贓包庇之兵役,俱擬斬監候。 私售之鹽丁及窩頓之匪犯,俱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 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條例/tiaoli 62

修改。 一、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之案,為首並殺人之犯,斬决; 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近邊充軍。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 下手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為從俱滿流。若拒捕不曾傷人者,為首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 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近邊充軍。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 止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俱仍着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 若拒捕不曾傷人者,為首,杖一百,三千里;為從,照私鹽本律擬徒。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 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照私鹽擬徒本罪加一等律,杖一百, 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63

一、凡豪强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 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偶二人者, 為首斬决,為從絞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監候,為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凡得贓包庇之兵役, 俱擬監候。私售之窩丁及窩頓之匪犯,俱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 為從流三千里。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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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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