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觔。茶不及引者, 謂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 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挐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 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觔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觔數,連知情歇家、牙保, 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池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觔以上,發附近; 三百觔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 軍伴人等與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衛所帶俸差操。失覺察者,照常發落。 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河、洮、雅州販賣至三百觔以上者, 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 一、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 官軍調别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民並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冒支茶觔,俱入官。

條例/tiaoli 5

原條例。 一、做造假茶五百觔以上者,本商並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原係腹裹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 店户窩頓一千觔以上者,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6

原增現行例。 一、甘肅巡撫兼理茶馬,每年舊額茶引二萬七百九十六道,給發商人,收茶一萬三千九百八十篦。 每好馬一匹給茶十二篦,次馬十篦,再次馬八篦。所中馬匹數目,該撫題報,交與兵部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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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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