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Kecheng 課程課考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 Ni shui 匿稅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在京、在外税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皆令客商人等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 攔截生事,攪擾商税者,徒罪以上,枷號兩個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續增現行例。 一、屯莊住居旗人賣馬者,俱令在京上税。准賣民人之馬旗人,與驛站買者,或兵民互相買賣者, 報明地方官存案。如不上稅、不存案,私自買者,杖一百,價銀入官。 現行例。 一、鳳凰城邊口,及春秋二季中江地方,應照例令兵丁買賣人等,與胡嘉佩等一體,與高麗會合貿易。 除不收高麗人税外,内地人每銀一兩,收税三分。應令盛京將軍,每年選擇賢能協令一員, 會同鳳凰城城守尉監守税錢。除每年額稅三千五百餘兩外,將所收多徵税銀,俱交盛京户部,年終奏聞。 如徵多報少,將監看貿易之城守尉等官,一併治罪。各商人内有專行獨霸,掯勒高麗,夾帶違禁之物,查出, 將買賣人從重治罪。如失察,將城守尉等官,一併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