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凡客商匿税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内,以十分為率, 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税法。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 備開货物,憑其弔引,照货起稅。〇若買頭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條例/tiaoli 4

條例。一、京師及在外税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皆令客商自納。 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兩個月,發附近地方充軍; 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條例/tiaoli 5

原例。 一、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俱令在京上税,方准發賣。其民間馬匹,或賣與旗人,或賣與驛站,或兵民互相買賣, 俱報明地方官存案。如不上稅及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杖一百,價銀入官。

條例/tiaoli 6

修改。 一、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俱令在屯莊所隸之州、縣上税,方准發賣。其民間馬匹,或賣旗人,或賣驛站, 或兵民互相買賣,俱報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稅、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依律治罪,追價入官。

條例/tiaoli 7

刪改。 一、凡民間置買田房,產業,槩不許用白紙寫契。令布政司刊刻契紙,併契根用印給發州、縣。 該州、縣將契根裁存,契紙發各紙鋪,聽民間買用。俟立契過戶納稅時,即行買主照契填入契根, 各蓋州、縣印信,將契紙給納户收執。契根於解稅時,一併解司核對。倘不肖州、縣, 於契根上少填價值、税銀者,照侵欺錢糧例治罪。若將司頒契紙,藏匿不發,或買完不預行申司頒給, 及縱容書役、紙鋪,昂價累民,並勒索加倍納稅,家人、里書勒取小包,或布政司不即印給, 以致州、縣缺少契紙,並縱容司胥苛索者,該督、撫查叅分别議處。若民間故違,仍用白紙寫契, 將產業價值入官,照匿税律治罪。州、縣官有將白紙私契用印者,亦照侵欺錢糧例究追。如官民通同作弊, 將奉旨後所買田產,倒填以前年月,仍用白紙寫契、用印者,一體治罪。至活契、典契,亦照例俱用契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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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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