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8

續纂。 一、奉天省軍民人等,潛赴邊外蒙古地方,興販私酒進邊,不及百觔,杖九十;一百觔以上,杖一百, 枷號一箇月;二百觔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觔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沿邊三十里以内, 貧民肩挑背負,進邊售賣,或易錢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每人仍不得過五十觔。如至五十觔以上, 照興販例治罪,酒俱變價入官。

條例/tiaoli 9

一、奉天省沿邊以内店鋪收買零酒,不得過五百觔,倘寄頓至五百觔以上, 開給發票出境漁利者,將店鋪照興販私酒按觔治罪。

條例/tiaoli 10

一、奉天省各處燒鍋,輪流值年,准其協同該地方差役,在邊内盤查興販私酒之人, 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圍場例議處。仍究明興販之犯,由何邊門徑過,由何邊栅偷越。 將該邊門章京,照軍需鐵货私出外境貨賣,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與犯同罪。失於覺察者,官减三等, 罪止杖一百;軍兵又减一等,罪坐值日者。如該燒鍋人並兵役等,受賄故縱,及妄拏借端訛詐,計贓, 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1

一、奉天省邊内燒鍋,開寫發票賣酒,隨糧價高低定值,不准任意增至倍徙, 違者,照違制律治罪。如偷運邊酒,影射漁利,照興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商贩置辦洋藥,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違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門書役, 通同營私賣放者,與同罪。嚴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之海巡,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該書役並海巡巡役,起意詐財縱放,計贓,以蠹役恐嚇索詐論。如有土棍包攬護送,照攪擾商税例,分别治罪。 其洋藥商人,到務報稅,如該巡阜有刁難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畱難刁蹬律治罪。得贓者,照指稱掣批索詐例, 計贓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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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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