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 以餘利計贓,重於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〇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 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於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兩,無禄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 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 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〇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 以私債强奪去人孽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 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多餘之數追還。〇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姦占加一等論。 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强奪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 所準折、强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tiaoli 9

條例。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 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10

删除。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嘱罪名。

條例/tiaoli 11

一、内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 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12

原例。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廵撫、司官各處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 俱問罪,立案不行。若本京别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叅究,私債不追。

條例/tiaoli 13

增修。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司道官處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 俱問罪,依越訴論。立案不行。若本京别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叅究,私债不追。

條例/tiaoli 14

删除。 一、外省駐防旗人與土棍,串黨朋姦,舉放私債,盤勒重利,開賭囮騙,準折子女,强買市肆,擅砍樹木,鬨然罷市, 重利害民,種種行惡者,所犯情罪輕重,律例定罪。本犯單至軍罪者,將不行察出之該管、驍騎校以上各官, 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其駐防協領以下、驍騎校以上官員,本身有犯者,革職。該管之將軍、副部統, 俱交該部照例議處。督撫不行察叅者,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原例。 一、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旗人照邊衛充軍例, 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夥同放印子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所得利銀,勒追入官。 若違限不完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入辛者庫。該叅領失於覺察者,交部議處。佐領、驍騎校雖未出本放銀, 不能禁止他人,反與屬下兵丁保借者,革職。該叅領交部議處。至佐領、驍騎校、叅領等,平時失於覺察, 以致該管兵丁,將官錢糧扣還印子銀者,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6

刪改。 一、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係佐領、驍騎校,照流三千里之例, 枷號六十日;係領催,照邊衛充軍例,枷號七十五日,俱鞭一百。夥同放印子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 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所得利銀,勒追入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與屬下兵丁保借者,革去職役,該叅領交部議處。 至佐領、驍騎校、叅領等,平時失於覺察,以致該管兵丁,將官錢糧扣還印子銀者,俱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7

删除。 一、凡有民人違禁,向八旗官兵放轉子、印子、長短錢者,挐送該地方官,亦照旗人例枷責治罪。 其失察之該管文武各官,俱交部分别議處。八旗佐領,每月將有無重利放債、借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叅領; 按季加結,呈報都統查核。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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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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