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Qian zhai 錢債錢兼財貨而言貸錢與人曰債 →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 →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 |
續纂。 一、放債之徒,用短票扣折、違例巧取重利者,嚴挐治罪,其銀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許其自首免罪,並免追息。 修改。 一、民人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印子、長短錢,扣取錢糧;及旗人舉放重債,勒取兵丁錢糧,並在本佐領下放债者,或經告發, 或被兵丁首出,除欠債目不准給還外,將放债之人,照例從重治罪。欠債之人毋庸治罪。失察之該管文武官,俱交部議處。 八旗佐領每月仍將有無重利放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叅領;按季加結,呈報都統查核。 續纂。 一、監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即非禁外多取餘利,亦按其所得月息,照將自己貨物散與部民多取價利計贓,准不枉法論; 强者,准枉法論。不枉法各主者,折半科罪律,减一等問罪。所得利銀,照追入官。至違禁取利,以所得月息全數科算,准不枉法論; 强者,准枉法論。並將所得利銀追出,餘利給主,其餘入官。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