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7

原例。 一、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係佐領、驍騎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號六十日; 係領催,照邊衛充軍例,枷號七十五日,俱鞭一百。夥同放印子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所得利銀,勒追入官。 佐領、驍騎校、領催等,與屬下兵丁保借者,革去職役。該叅領交部議處。至佐領、驍騎校、叅領等,平時失於覺察,以致該管兵丁, 將官錢糧扣還印子銀者,俱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8

一、民人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中子、長短錢,扣取錢糧;及旗人舉放重債,勒取兵丁錢糧,並非在本佐領下放債者,或經告發, 或被兵丁出首,除所欠債目不准給還外,將放債之人,照訛詐例從重治罪。欠債之人毋庸治罪。失察之該管文武官,俱交部議處。 八旗佐領每月仍將有無重利放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叅領,按季加結,呈報都統查核。

條例/tiaoli 29

一、八旗领催代屬下兵丁,指扣錢糧保借者,照夥同放債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例發落。其指米借債之人,照違制律,鞭一百。 仍將失察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30

修併。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兄弟佐領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係佐領、驍騎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號六十日; 係領催,照近邊充軍例,枷號七十五日,俱鞭一百。夥同放印子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枷號四十日,鞭一百。 如非在本佐領下舉放重債、勒取兵丁錢糧,及民人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印子、長短錢扣取錢糧者,照欺詐官私取財律, 計所得餘利准竊盜論。利銀均勒追入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代屬下兵丁指扣錢糧保借者,佐領、驍騎校革職,領催鞭一百。 其指米借債之人,照違制律鞭一百。自行首出者,免其治罪。所欠債目,並免着追。失察之該管文武各官,俱交部分别議處。 八旗佐領,每月仍將有無放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叅領按季加結,呈報都統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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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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