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Qian zhai 錢債錢兼財貨而言貸錢與人曰債 → De yishiwu 得遺失物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得遺失物。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盡数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内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 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 私物减坐贓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〇若於官、私地内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 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内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删除。 一、凡官民人等,不許將金銀埋葬地内。如被他人掘獲,將金銀追出,充地方賑恤窮民之用,不准給主。其以金銀殉葬者,一併禁止。 一、官民人等,若將數千金及三萬金,埋藏於室盧之内,或墙壁之間,不致將來迷失者,准其收藏。 若將數萬金置之隱僻深潛、不應埋藏之處,准人首告,差官查騐。如果地方、銀數相符,將一半給賞首告之人,一半為賑濟窮民之用。 如首告不符,或挾仇報復,或圖利詐騙以致生事,拖累擾害善良者,從重治罪。 以上二條係雍正五年八月定例。乃通行禁止之文, 無關律例,無庸纂入。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