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

原例。一、五城平糶米石時,如有販賣、收買官米十石以下者,將販賣之人,在於該厰地方,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收買鋪户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該厰另行糶賣。至十石以上者,俱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3

修改。 一、五城平糶米石時,如有販賣、收買官米十石以下者,將販賣之人,在於該厰地方,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收買鋪户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該厰另行糶賣。至十石以上者,販賣之人,枷號兩個月,杖一百;鋪户杖九十。 如所得餘利計贓重於本罪者,計贓治罪。各鋪户所存米麥雜糧等項,每種不得過八十石,逾數囤積居奇者,照違制律治罪。 若非囤積居奇,係流通糶賣者,毋論。米石多寡,俱聽其自便,不在定限八十石之例。其收買各倉土米、黑豆,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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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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