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4

續纂。 一、凡京城粗米,概不准販運出城。如鄉民有進城買細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嚴禁。如有逾額販運,照違制律, 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運细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號兩個月;五百石以上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一千石以上者,枷號三個月, 發邊遠充軍,各杖一百。米石變價入官。

條例/tiaoli 5

原例。 一、五城平糶米石時,如有販賣、收買官米十石以下者,將販賣之人在於該厰地方,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收買鋪户,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米石仍交該厰另行糶賣。至十石以上者,販賣之人,枷號兩個月,杖一百;鋪户杖九十。如所得餘利,計贓重於本罪者,計贓治罪。 各鋪户所存米麥雜糧等項,每種不得過八十石,逾數囤積居奇者,照違制律治罪。若非囤積居奇,係流通糶賣者,毋論。米石多寡, 俱聽其自便,不在定限八十石之例。其收買各倉土米、黑豆,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6

修改。 一、五城平糶米石時,如有販賣、收買官米十石以下者,將販賣之人在於該厰地方,枷號一箇月,杖一百。收買鋪户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米石仍交該厰另行糶賣。至十石以上者,販賣之人,枷號兩箇月,杖一百;鋪户杖九十。如所得餘利,計贓重於本罪者,計贓治罪。 各鋪户所存米麥雜糧等項,每種不得過一百六十石,逾數囤積居奇者,照違制律治罪。若非囤積居奇,係流通糶賣者,毋論。 米石多寡,俱聽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買各倉土米、黑豆,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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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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