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7

原例。 一、凡京城麤米,概不准販運出城,如鄉民有進城買細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嚴禁。如有逾額販運, 照違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運細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枷號兩個月;五百石以上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 一千石以上者,枷號三個月,發邊遠充軍,各杖一百,米石變價入官。

條例/tiaoli 8

修改。一、京城麤米,概不准販運出城,如有違例私運出城者,除訊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辦理外, 若訊無回漕情事,實係僅圖買回食用,或轉賣漁利者,一石以内,即照違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號一箇月; 十石以上,杖一百,枷號兩箇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 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發附近充軍;五百石以上,枷號兩個月,發邊遠充軍; 一千石以上,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至鄉民有進城買細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嚴禁。 如有逾額販運,照違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運細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號兩箇月;五百石以上者,枷號兩個月, 發近邊充軍;一千石以上者,枷號三箇月,發邊遠充軍,米石變價入官。各門兵丁,失於覺察者,如運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 運米本犯罪應擬軍,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交部分别議處。知情故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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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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