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Shi chan 市廛貿易之處曰市,市中空地曰廛。 →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會同館内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原條例。 一、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舖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 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 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原條例。 一、凡外國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私易, 違者,處以極刑。 原改條例。 一、凡外國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及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買黄紫、黑皂、大花、西番蓮锻正, 並不得收買史書,及一應違禁兵器、焰硝、牛角、銅鐵等物。如有將違禁兵器等物,圖利賣與外國人者,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律, 為首者,梟首示眾。 原條例。 一、甘肅、西寕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督查,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 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减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並瘦損頭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干礙势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叅問治罪。 原條例。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箇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 若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原條例。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强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脚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原條例。 一、凡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内外等處,邀截各商掯勒財物者,俱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原增現行例。 一、凡各旗下人在外省販賣馬匹者,贩子處絞,說合馬牙子,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 該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五城司坊等官,將該各管另户人,不行嚴查禁止,仍行販馬,被旁人拏獲,將該管官交與該部, 小撥什庫鞭八十,係家僕,將所管之人免其治罪,伊主擬鞭一百。被旁人挐首者,在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與挐首之人。 原改現行例。 一、凡旗下人,將在京馬匹販至外省發賣者,贩子處絞,說合牙人,不分旗民,减一等科罪。該管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及該管五城司坊等官, 不行嚴查禁止,被旁人拿獲者,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撥什庫鞭八十。係旗下家僕,罪坐伊主,杖一百。被旁人挐首者,於販子名下追銀十兩, 充賞。 原增現行例。 一、凡内包衣下,内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霸占要地關津,任意生理,不令商民貿易,倚勢欺凌者,或旁人首告, 或受累之人具告,或科道官查出糾叅,將倚勢欺占之人,在原犯事處,即行立斬示眾。其人若係内包衣下人,將該管官革職。 若係宗室王以下、公以上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郡王罰銀五千兩,貝勒罰銀二千五百兩,貝子罰銀一千三百兩,公罰銀七百兩, 將伊等仍交與宗人府從重議處。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在外親王家人,罰銀一萬兩,將親王降為郡王等王。若係郡王等王, 罰銀五千兩,降為公。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俱行革職。其霸占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官不行查挐者, 俱行革職。至於王以下大臣各官,將銀借貸民人,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倚强貽累地方民人者,亦照此例治罪。 内包衣下人及諸王、貝勒、大臣家人,所在指稱名色,以網市利,干預詞訟等事,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鋒,反行財賄,此等事犯, 將行財賄之官革職。使去之人,伊主若知而使去,係官革職。内包衣、王、貝勒等家下,該管官若知而使去,革職。王以下、宗室以上, 若知而使去,交與該衙門從重議處。其去人若伊主知而使去,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伊主不知私自去者,照光棍例處决。 原改現行例。 一、凡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凌,不令商民贸易者,事發, 將倚勢欺凌之人,在犯事處所,即行處斬示眾。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强貽累地方者, 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 本犯枷號三箇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各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 大臣官員失察者,亦俱革職。不行察挐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