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 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 雖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條例/tiaoli 13

條例。一、會同館内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4

一、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 染作布帽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貿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 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條例/tiaoli 15

原例。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 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並瘦損頭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参問治罪。

條例/tiaoli 16

刪改。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官關防督查,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等, 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减價,以賤易貴,及將一切貨物、頭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聽使之人,减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叅問治罪。

條例/tiaoli 17

條例。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 如有誆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若追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8

删除。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强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脚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9

一、凡旗下人,將在京馬匹販至多省發賣者,贩子處絞,說合牙人,不分旗民,减一等科罪。 該管佐領、驍騎校、領催及該管五城司坊等官,不行嚴查禁止,被旁人拏獲者,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領催鞭八十。 係旗下家僕,罪坐伊主,鞭一百。被旁人挐首者,於販子名下追銀十兩,充賞。

條例/tiaoli 20

原例。一、凡内府人員家人,及内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 倚勢欺凌,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將倚勢欺凌之人,在犯事處所,即行處斬示眾。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 霸占要地關津,恃强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 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内外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 俱交各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查者,亦俱革職。不行察拏之該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1

删改。 一、凡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凌,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 將倚勢欺凌之人擬監候。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强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又,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號三箇月,鞭一百; 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查者,亦俱革職。 不行察拏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2

一、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務照市價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即有差辦,必須秉公提取, 毋詐藉端需索。如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别議處。其衙役照牙行及無籍之後用强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 如贓至三十五兩者,照枉法職問擬。所得贼私貨物,分别給主入官。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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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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