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3

續纂。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係設計誆騙、侵吞入己者,照誆騙本律,計贓治罪。一百二十兩以上,問擬滿流,追職給主。 若係分散客店,牙行並無中飽者,一千兩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以負欠債律治罪;一千兩以上,監禁嚴追,一年不完, 於負欠私債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銀,仍追給主。承追之員,按月冊報,巡道稽查。逾限不給者,巡道按冊提比。 如怠忽從事,拖延累商者,該巡道據實揭叅,照事件遲延例議處。有意徇縱者,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如有受財故縱者,計贓,從重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24

續纂。一、糧船雇覔短繂,如有棍徒勒價,聚眾攢毆等事,押運員弁挐交地方官審實,將為首及下手傷人之犯, 俱問發邊衛充軍;餘俱杖一百,枷號兩箇月,於河岸示眾。

條例/tiaoli 25

删除。一、漢番交界之處,每月定場期三次,並令公平交易。該管衙門,選差兵役稽查。如有强買強賣, 及短少價值者,照把持行市律治罪,仍追原價。兵役借端勒掯者,照衙門人役恐嚇索詐例,計贓治罪。如有私入夷穴交易者, 照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例,分别治罪。不嚴行約束之地方官及該管上司,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6

一、凡湖廣沿邊苗民,俱以塘汛為界,民人責令有司詳查,苗人責令遊巡官員詳查。若民人無故擅入苗地, 照越度緣邊關塞律,杖一百,徒三年。苗人無故擅入民地,亦照民例充徒。該管各官失於覺察,及該管上司,一併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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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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