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禮律 → Jisi 祭祀 → Xiedu shenming 褻瀆神明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告天、七燈月斗,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 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祈祷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 〇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 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删除。 一、凡各省有迎神賽會者,照師巫邪術例,將為首之人從重治罪。其有男女嬉遊花費者,照治家不嚴例,罪坐家長。 原例。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姦夫發三千里充軍,財物照追給主。 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修改。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菴院、神廟刁姦婦女,除將婦女引誘逃走,仍按照和誘知情,分别首從,擬以軍、徒外, 其因刁姦而又誆騙財物者,不計贓數多寡,為首之姦夫,發邊遠充軍,為從者,减等滿徒,俱仍盡犯姦本法, 先於寺觀、菴院、廟門首分别枷號,滿日,照擬發配,財物照追給主。犯姦之婦女,仍依本例科罪。若軍民人等, 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與人通姦,杖九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