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内外官家, 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容畱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 併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拿者,各叅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並軍民人等不問來厯,窩藏接引, 或寺觀住持容畱披剃冠簪,探聽境内事情,若審實探聽軍情,以姦细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 發邊衛充軍;屬有司,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

現行例。 一、習天文之人,若妄言禍福煽惑人民者,仍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現行例。 一、凡人不回都統取用印、咨文行禮部,私令端公、道士醫治者,係官,交與該部議處。係平人,照違令律治罪。 將私行醫治端公、道士,杖一百。雖稟過部,端公、道士謊稱眼線,捉拿狐魅,作為異端醫治,致人死者, 將端公、道士俱照鬬毆殺人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條例/tiaoli 5

原改現行例。 一、凡端公、道士作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照鬬殺律擬罪。

條例/tiaoli 6

現行例。 一、邪敎惑眾,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直省各該督撫,已經通行嚴禁。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該督撫狥庇不叅,科道官訪實、題叅, 一併交與該部,其邪敎惑眾者,照律治罪。旁人出首者,不論犯人多寡,男女共追銀二十兩,給與出首之人。如係專拿之人挐獲者, 追銀十兩給與挐獲之人。

條例/tiaoli 7

原改現行例。 一、邪敎惑眾,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撫狥庇,不行細叅,一併交與該部議處。 旁人出首者,於各犯名下,併追銀二十兩充賞。如係應捕之人挐獲者,追銀十兩充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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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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