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禁止師巫邪術。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神,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敎、白雲宗等會,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三千里。 〇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8

原例。一、習天文之人,若妄言禍福、煽惑人民者,仍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9

删改。一、習天文之人,若妄言禍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一、凡端公、道士作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照鬬殺律擬罪。

條例/tiaoli 11

一、邪敎惑眾,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撫狥庇,不行糾叅。 一併交與該部議處。旁人出首者,於各犯名下,併追銀二十兩充賞。如係應捕之人挐獲者,追銀十兩充賞。

條例/tiaoli 12

删除。一、熟習符咒、不畏刑罰、不敬官長、作奸犯科、惑世誣民者,照光棍例,為首者立斬; 為從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3

修改。 一、凡有姦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自傳習者,為首敎授之人,擬絞監候;為從學習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術架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該絞、斬者,仍照本罪科斷。 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術架刑例治罪。並究出代為架刑之人,照詐敎誘人犯法與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 得贓,照枉法從重論。保甲、鄰里知而容隱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挐者,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原議内本犯以邪術架刑者,犯該徒罪以上等罪,俱從重,照為首例擬絞監候。犯該絞、斬者,俱擬以立决,奏請定奪。 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犯該流二千里及三千里者,俱發邊衛,永遠充軍。犯該斬、絞者,仍照本罪科斷, 併究出代為架刑之人,照為首例擬絞。保甲、鄰里知而不首者,各杖一百等語。查:加罪不至於死,實為加减罪名之定律, 今徒罪以上即加至絞、斬,遞加立决,似觉過嚴。應將本罪架刑,改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犯該絞、斬者,仍照本罪科斷。雇人作法架刑,亦照邪術架刑例治罪。代為架刑之人,照詐敎誘人犯法,與犯人同罪律,至死者减一等。 得贓,照枉法從重論,保甲、鄰里容隱不首者,應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庶為平允,謹酌核改擬,以便永遠遵行。

條例/tiaoli 14

删除。一、私習羅敎,為首者照左道異端、煽惑人民律,擬絞監候。不行查報之鄰佑、總甲人等, 均照律各笞四十。其不行嚴查之地方各官,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律文内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所包甚廣, 羅敎特其中之一端耳。向時,適有此種邪術,因遂有此例。但與律重複,且僅止羅敎一端,亦屬掛漏,無庸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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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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