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經過,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3

條例。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屬員止許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經過處所迎送。倘迎送必至交界, 或因事營求、或乘便賄賂,將屬員革職拿問。如止出界迎送,無營求、賄賂等情,照擅離職役律議處。若上司有必欲迎送, 致屬員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倘有勒索情弊,將上司革職提問。如止令迎送,無勒索情弊,照例議處;地方官俱免議。

條例/tiaoli 4

一、凡提鎮赴任所,屬將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過十名,出城不得過五里。 其副叅遊擊管官赴任,本標員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過五名,出城不得過三里。從境内經過者, 止許在本營汛地經過處所迎送。如屬員多帶兵丁越境遠迎,及上司容令遠迎並不行揭報者,俱交部照律議處。 以上二條係雍正七年、雍正十三年定例,俱專為禁止迎送而言,今纂入條例之首。文武官禁止違例迎送之處,已屬詳晰。 在乾隆二年,原任户部侍郎趙殿最奏准一切上司經過地方止許佐雜等官於城門外驛亭迎送,正印各官非有公事傳詢不得輕率出城等因, 事屬重複,今不纂入。

條例/tiaoli 5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廻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條例/tiaoli 6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條例/tiaoli 7

一、凡書役迎接新官,在交界處所等候,呈送須知冊籍,其餘書役概令隨印交代。並將頭接、二接、 三接陋習嚴行禁止,如有約結多人執批遠迎者,照律治罪。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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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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