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禮律 → Yi zhi 儀制 → Qiqin zhiren 棄親之任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莱親之任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舊疾,别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見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筵宴不必本家,併他家在内。 删除。 一、凡官員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而子男俱仕在外,户無以次人丁者,詐回籍侍養。雖有兄弟而為疾不能侍奉,及母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 亦俱准侍養。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雖家有次丁而請歸養者,亦聽。 一、凡應補、應選人員,有親老情願終養者,於本省起文時,即具呈該地方官,轉詳咨部,在籍終養。 若見任官員有父母衰疾,迎養維艱,詳請終養者,必厯俸三年後。該督撫查明該員政務,並無怠忽,倉穀錢糧並無虧空,取結具題, 照例准其回籍終養。其或從前家有次丁出仕,後兄弟忽遭事故,無人奉事者,該督撫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結具題,不拘年限,准其回籍終養。 如厯俸未滿三年,親年雖老,兄弟别無事故,妄請終養者,俱照規避例革職。 修改。 凡應補、應選人員,有親老情願終養者,於本省起文時,即具呈該地方官,轉詳咨部,在籍終養。若現任官員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家無次丁者,或有兄弟而寫疾不能侍養,及母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雖家有次丁,顯請終養者; 或出仕後兄弟忽遭事故,無人奉事者,均不拘厯俸三年之限。該督撫查明該員倉穀錢糧並無虧空,任内並無誤,取具印結具題,俱准其回籍終養。 俟親終服滿之日,該督撫給咨赴部銓補。如有揑報借名詭避者,發覺之日,將呈請終養之員按律究擬,並將出結各官,一併叅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原議内有查明該員倉穀錢糧並無虧空,政務並無怠忽等語,但怠忽句語意渾淪,今改。 | → bookname |